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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昌邑市退役士兵专项岗位招聘公告

    编辑:公联 时间:2025-11-24 【联系客服】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昌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计划

    本年度计划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44个。

    二、报名对象和条件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昌邑市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昌邑市户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能胜任岗位的工作需求;

    4.服从单位管理调配,爱岗敬业,有责任心,自愿从事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1.安置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本人自动离岗、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担任企业职务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3.曾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因自动离岗、主动辞职或个人原因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在村(社区)“两委”中担任职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因身体原因不具备正常劳动能力或具有精神类疾病需药物治疗的;

    7.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其他不符合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申请条件的。

    三、填报志愿

    各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通知并组织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填报选岗志愿。

    接到填报选岗志愿的通知后,退役士兵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填写《昌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志愿填报表》。如本人无法到场填报志愿的,可委托他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1.委托人身份证明;2.委托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书;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填报志愿手续。

    四、定岗规则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个人填报的选岗志愿进行定岗。如填报同一岗位的人数未超过该岗位计划数,则填报该岗位的人员全部招聘录用;如填报同一岗位的人数超出该岗位计划数,则根据填报人员的服役年限和年龄确定本岗位的录用人员(具体办法为:服役年限计算到月,服役年限长的先确定岗位;服役年限相同按年龄由大到小确定岗位,年龄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第一志愿确定岗位结束后,再根据第二志愿确定岗位。如第一、二志愿未能确定岗位、且选择服从调剂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调剂录用;如两个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本人不服从调剂的,视为放弃本次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

    2.志愿定岗结果在昌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薪酬待遇

    1.岗位薪酬包括基础薪酬、考核奖励、军龄补贴和岗龄补贴四项。基础薪酬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考核奖励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军龄补贴为每服役一年月补贴20元,岗龄补贴为专项岗位工作满一年月补贴20元。

    2.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保险,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六、岗位管理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用工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内容对上岗人员从纪律作风、工作实绩、管理考勤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于能够适应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保留,对于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岗位的要及时培训调岗。

    (三)用人单位应按时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每3年签订一次。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专项公益岗在岗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协议,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1.自然退出。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督促退出:(1)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2)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和调整中,进入“两委”班子的;(3)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终止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1)严重违法违纪的;(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6)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担任企业职务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7)在选岗前隐瞒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全过程,如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报名人员应保证预留电话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选岗的,责任自负。

    3.选岗后未按单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及未按时报到上岗的,视为个人放弃上岗资格。

    本公告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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